在司法工作中提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比如说最高法院强调对审判的舆论监督。如果案子的诉求为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那么不否认《细则》的合法性的话,就会判原告败诉,从而得罪数亿大众。

第三、作为法律诉讼的政治参与 在美国,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借以参与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关于这一点,德沃金先生已经给予学理上的阐释[18]。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缺少媒体关注的场合下,类似案件多不了了之。如此,有偏见的报道现在也许能不利于陪审员以及备选陪审员的思考,防碍只是暂时的。比方说,在美国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非常容易点燃民意,美国的第一修正案会成为法院规制民意时的一个障碍,等等。
前者限制媒体在未审结前的报道,后者指出版物的批评只要具有法官认定的可能影响司法运作的合理倾向便够上惩罚。严刑峻罚以及严打运动的理由都是对受害人的救济,因此法律不仅仅是义务本位的法,同时也是一种受害人本位的法,因而是国家责任本位的法。他说:"刑罚的目的,毕竟是犯人的改善,换言之是教育。
至于迈耶的分配理论、大场的并合论,都是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长期争论之后出现的。(三)对并合论的评析贝卡里亚和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在历史发展上先于康德和黑格尔,有的学者将他们放在启蒙思想家中论述,有的在相对主义或初期目的刑主义标题下,在报应刑论之后新派目的刑论之前论述。对此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予以评价。同时犯罪不仅是对单个权利的侵害,而且"否定了作为法,那样的法",即否定一般的法律秩序,为了恢复法律秩序,这就需要刑罚。
(一)对报应刑论的评析康德、黑格尔和宾丁的报应刑论,共同的观点是:1.科刑应当根据法律。二 西方学者对刑罚的本质是从刑罚的存在理由或刑罚的正当化的根据的角度来说明的,与我们对本质的理解有所不同。

可是刑罚不是单纯的自然事实,而是包含着人的意思、目的、价值的文化事实,从而刑罚的本质、概念,当然不能与其目的相分离来把握。刑罚的本质是刑罚的存在理由或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刑罚的目的是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两者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法官审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法予以确认和量定刑罚,具有维持法律的规定和尊严的意义。有的学者如木村龟二对此为目的刑论辩解,认为目的刑论者也重视一般预防,但这只是辩解者的观点,目的刑论的倡导者并非如此。
报应刑论的严重缺陷在于:1.否认刑罚的目的,与国家设立刑罚的本意不符。〔5〕〔6〕黑格尔著,范扬等译:《法哲学原理》,第95、104页刑事古典学派著名代表费尔巴哈是肯定刑罚的威慑功能的,他主张应当使人们预先知道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就会产生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从而可以防止犯罪。由于教育具有如此功能,因而它也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方法。
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与对被害人的功能三类,然后再加细分。所以考察它,不能只限于考察刑罚对犯罪分子本身的作用,而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即从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来考察,才能对刑罚的功能有全面了解,恰当评价。

例如认为刑罚对被害人具有补偿功能就值得推敲。此为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所主张。
三 我国刑罚的功能,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需要说明,这里的劳动与社会上的劳动性质有所不同,它是强迫的,具有惩罚的性质,目的是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毛泽东主席在《实践论》中指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世界的斗争,包括实现下述任务:改造客观世界,……。所以从事教育职业的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一些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罚,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自觉地遵纪守法,并积极参与同犯罪分子的斗争。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四种,即1.报复感情平息机能,2.保安的机能,3.赎罪的机能,4.预防的机能④。
一 刑罚的功能,日本刑法学者通常称为刑罚的机能。"这表明我国刑罚的改造功能已为法律所确认。
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可能产生积极作用,自然谈不上刑罚的功能。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改造世界。
刑罚虽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但它同时是社会的防卫手段。(三)对被害人的功能:即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刑罚,它或者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资本,或者使其感受丧失财产的痛苦,因而可能抑制其重新犯罪。二 日本刑法学者在教科书中往往还论及刑法的功能,如中山研一教授在其《刑法总论》中论述刑法的规制(或规律)机能、刑法的保护机能、刑法的保障机能。但不同刑罚还具有不同的惩罚功能,这是各种刑罚的个性。自由刑的这种功能,被称为隔离功能。
这一事实说明,刑罚对罪犯的惩治,就是对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支持。后者又分为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功能、刑罚对受害人的作用、刑罚对其他违法者的作用等三种①。
服刑人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这种恶果,就会考虑今后避免再遭受类似的痛苦,从而就会产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况施罚所以恐吓他人,公道究何在乎?"⑨他认为近代的刑罚既无威慑之力,也无威慑他人之理,从而完全否定刑罚的威慑功能。
这反映了他们在改造犯罪人上的失败。这是以改造罪犯思想为根本要求的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旨在使服刑人通过这些教育、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增养道德观念,习于遵守公德,认清形势,了解政策,选择好的前途,自觉接受改造,以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日本学者吉川经夫指出:"作为报应的刑罚,以对受刑者剥夺其财产、或剥夺其身体的自由,有时剥夺其生命为内容。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布罗梭则是否定刑罚的威慑功能的,他说:"今则刑罚宽和,监狱舒适,更无令人恐吓之理。这是刑罚的鼓励功能的生动表现。应当明确,劳动是手段,改造是目的,劳动是为改造服务的,不能一味劳动,忽视改造,甚至丢掉改造。
不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一词,有"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之意,似以用"刑罚的功能"一词为更佳。又可分为两点:(1)社会的适合。
所以我们认为不宜将剥夺功能置于惩罚功能之外。当对张犯判处死刑的消息传出后,他们纷纷点放鞭炮祝贺,表现了他们心理上的满足和欣慰。
教育可以使人增长知识,改变观念,提高思想,学会技能。而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功能,则是近代以后才为西方启蒙思想家和近代学派的刑法学者所大力倡导。